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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之写文(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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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到这里,如果王强没有跟着他上公交车,那么乐景后续的盘算也不会实现,王强也不会以抢劫罪入刑,被判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

在王强踏上公交车的那一刻,乐景已经看到了结局。对此他没有获得一点成就感,相反,他甚至无聊到想要打哈欠。

太简单了。

王强这个人,愚蠢,浅薄,暴烈,贪婪,短视,鲁莽。他的行为模式太容易被看穿了,所以也格外让人提不起兴致。

在这一系列事情中,王强哪怕退缩过一次,乐景说不定都会被他难得的冷静和清醒勾起兴致,从而放他一马,只让他坐三年牢——《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是王强踏上了公交车。

所以他的结局已经注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还有后半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交车,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共交通工具。

就像他所预料的那样,公交车上,成年的高三学生王强和他的两个小弟们对今年16岁的未成年人乐景进行了持刀抢劫,并在乐景的手臂上留下了一道划伤。

团伙公交车上持刀抢劫,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人证物证具在。

在第一次被王强勒索时,乐景曾经质问过王强——“你知道这是犯法的吗?”

王强嗤之以鼻,笑道:“我就拿了你几十块钱,难不成警察还能把我抓起来?”

不是哦,王强同学,这是犯法的。

因为抢劫罪的成立,不看抢劫数额,而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抢劫的同时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只要犯罪嫌疑人伤人得财(哪怕乐景只是轻微破皮,哪怕他只被抢了一块钱),那么抢劫罪就会成立。

下面,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判多少年的问题了。

从头到尾,乐景都没有动什么手脚,他使的是光明正大的阳谋,他也没有刻意地去算计王强。

不过是性格决定命运罢了。

乐景自认是个完美的受害者,他的过往也没有什么劣迹,就算是乐正业也无法从中看出什么才对。

可是乐正业却在怀疑他。

是因为他从警多年养成的直觉?还是说他在什么地方露出了马脚?乐景倾向于第一种猜测。可是即便如此,乐景的所作所为在任何国家的法律面前都构不成犯罪。仅凭借没有根据的猜测就那么轻易给独生子定下了“莫须有”的罪责……

乐景在心中无声冷笑起来。

他的父亲,真是一个伟大而正义的警察呢……

乐正业在沉默,乐景几乎能听到他大脑飞速转动的声音。

乐景猛地站了起来,就像任何一个被父亲冤枉而悲愤交加的孩子那样硬邦邦地低吼道:“既然你怀疑我,那就去报警好了!!我倒要看看我这个被抢的受害者犯了什么法?!”

作者有话要说:“听口音,你们是北平人吧?那么一定知道《王朝崛起》了?这些书不仅在北平火的很,就连在上海也有不少报纸转载了这篇文章!”

“所以这次《王朝崛起》在北平出版后,我就有很多上海的朋友托我给他们捎去一本。”男人想起那日北平万人求书的情景还有些后怕:“就这些书,是我跑了好几家书店才凑够的。还好我天不亮就去书店排队买书了,要不然等我到了上海,肯定要被没有书的朋友骂死了!”

男青年赫然就是民国版本的人肉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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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作者有话说:

民国时的火车票真的很贵,超级贵,那时候能旅游的都是有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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